董事、監事或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利益衝突迴 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認董事、監事或執行長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 之處置。
一、明定如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 迴避,及董事會要求迴避或為適當處置之處理原則。 二、有關申請迴避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