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