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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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
  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
  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將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列於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三項合併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