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 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 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一、將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列於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三項合併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