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一、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二、本局係三級機關,其業務涵蓋農、漁會信用部監督、管理、檢查業 務及農民輔導業務,局長權責繁重,職等核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