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
  一、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二、本局係三級機關,其業務涵蓋農、漁會信用部監督、管理、檢查業
      務及農民輔導業務,局長權責繁重,職等核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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