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制定之法源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規劃。
  二、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
  三、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設立、廢止、停業、復業之審核及清理、
      整頓之處理事項。
  四、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財務與人事之管理、監督、檢查、輔導及考核
      。
  五、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六、農業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相關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七、農業金融機構之合併及處理。
  八、農業融資之規劃、督導及輔導。
  九、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及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十、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聯繫、協調及配合措施之策劃及督
      導。
  十一、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農業部門業務聯繫、配合之策劃及輔導。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金融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局職掌。有關本局職掌之訂定,係參考財政部金融局對於農
      、漁會信用部所掌理之監理業務,酌作增刪,以其充分發揮對農、
      漁會金融業務之監理、輔導之功能。
  二、本條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含漁會信用部業務,不包括漁業部分(
      本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職掌中已列入)。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
  本局依掌理業務性質,分設三組。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
  、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
  為執行本局公共關係、庶務出納、法制及文書行政之機制,明列秘書室
  掌理之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
  一、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二、本局係三級機關,其業務涵蓋農、漁會信用部監督、管理、檢查業
      務及農民輔導業務,局長權責繁重,職等核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七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
  二人,稽核七人至九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六人至十
  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
  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
  一、本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本局各單位員額預定配置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及農民服
      務局各單位員額預定配置表」。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本局設人事室,並明定置主任一人,及其官、職等、掌理事項,其餘所
  需人員,由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本局設會計室,並明定置會計主任一人,及其官、職等、掌理事項,其
  餘所需人員,由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本局設政風室,並明定置主任一人,及其官、職等、掌理事項,其餘所
  需人員,由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義行之。但下列事項,得由本局
  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應督導、執行事項。
  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事項。
〔立法理由〕
  基於分層負責,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義行之。但
  部分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立法理由〕
  由於本案涉及組織業務調整、人員移撥等問題,本法施行日宜有緩衝時
  間,因此爰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本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