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中央畜產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由主管機關就常務董事中擇一兼任。董事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之規定遴聘
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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