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90042821A號令修正發 布第10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
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有鑒於民眾環保意
識抬頭與法規日趨嚴苛,主管機關為協助產業提升相關污染防治措施,需
應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既有之產業輔導體系,辦理畜牧污染防治相關業
務,以確保產業永續經營,故需放寬該會組別數量上限;另為與財團法人
法要求財團法人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規定一致,爰修正「財團法人
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協助主管機關推動產業升級,因應相關環保議題,爰放寬中央畜產
    會組別數量上限(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與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致,增列應建立內部控制及
    稽核相關制度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中央畜產會得設組或中心,辦理有關之事項,總數以八個為限,在組或中
心之下得分課辦事,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立法理由〕
為協助畜牧場因應日益嚴苛之環保政策與提升其污染防治措施,主管機關
須自行或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之相關污染防治業務日益增加,惟
現行該會主要組別(企劃、家畜、家禽、驗證、肉品檢查、行政組等)之
主要業務為產銷調節、屠宰衛生檢查、畜禽產品整合行銷、檢驗中心及驗
證等,均與污染防治業務屬性差異甚大,恐難以兼容,有新增組別之需要
,為提供該會內部單位設置數量上限之彈性空間,以協助推動畜牧污染防
治專業服務,爰予修正。

中央畜產會應訂定人事、事務、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業務
營運管理相關規範。
前項相關規範,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為與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致,增列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
相關制度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核定,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