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
一、廠(場)登記證、農民團體證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場)
    之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二、廠(場)之生產配置圖。
三、產品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執行三個月以上之自主品管紀錄。
四、申請產品之標示、包裝袋(箱)或包裝袋(箱)印刷稿。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報告及其他文件。
同一廠(場)生產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但生產第三條所列同一項
目之產品並於相同生產線生產者,得合併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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