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隔離圃場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隔離田:
    (一)田區周圍設置圍籬,與外界區隔。
    (二)周圍五十公尺內未栽植同科植物。
    (三)出入口上鎖,並有專職負責人員,且管制車輛出入。
二、溫室或網室:
    (一)以不透水材質覆蓋屋頂。
    (二)四周、對外通氣孔、窗戶及其他所有網洞均以孔隙直徑零點六
          毫米以下之細網與外界分隔。
    (三)管制人員進入處設置人員手部及鞋底消毒設施。
    (四)出入口上鎖,並有專職負責人員出入管制。
    (五)地面未有雜草及土壤;其為透水地面者,應設有離地三十公分
          以上植床。
隔離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判定具蟲媒病害風險者,其隔離圃場應符合前
項第二款規定。
〔立法理由〕
一、考量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後段及第二目均規範網洞及孔隙直
    徑,另參考我國與美國、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所簽訂之附帶栽培介
    質工作計畫,以及美國及紐西蘭隔離檢疫規定,設施對外所有網洞及
    孔隙均要求直徑零點六毫米以下(含本數),爰合併前揭規定後移列
    至第二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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