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
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農監會。
保險人未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
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審議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案卷,一併檢送農監
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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