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防疫人員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防治措施,採取植物或植物產品樣品時
,應請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簽認;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植物或植物產
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十一條於九十年修正時已將「緊急防治措施」修正為「防治措
    施」,爰配合刪除「緊急」用語。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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