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人員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防治措施,採取植物或植物產品樣品時 ,應請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簽認;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植物或植物產 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一、本法第十一條於九十年修正時已將「緊急防治措施」修正為「防治措 施」,爰配合刪除「緊急」用語。 二、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