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者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依核准之目的使用疫區物品,使
  用期間並應受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申
  請者不得拒絕;使用時若發生疫病蟲害並有傳播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
  治措施,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
  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