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植物檢疫機關辦理首次輸入之檢疫物風險評估時,得參考國際植物防疫檢
疫措施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等相關國際標準,對其外來入侵風險、可能隨其引進有害生物風險及有害
生物風險管理措施進行評估。
〔立法理由〕
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WTO規範會員須遵守食品安全檢驗與
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各會員國對輸入農產品採行之檢疫與檢驗措施
須有客觀(即合理)依據,即須參據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秘書處研訂
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
itary Measures,ISPMs)。前揭標準與風險評估相關者主要包括有害生物
風險分析準則(ISPM2)、建立非疫區的要件(ISPM4)、植物防疫檢疫詞
彙(ISPM5)、建立非疫產地和非疫生產點的要件(ISPM10 )、檢疫有害
生物風險分析(ISPM11)、採用整合措施系統法進行有害生物風險管理(
ISPM14)及管制類非檢疫有害生物(ISPM16)等,爰本條參據相關國際標
準明定風險評估案件之實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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