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
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符合行政罰法得免除其處罰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立法理由〕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
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應符合行政罰法免除處罰之規定,始得免予處罰。如
倘受處分人有不知法規而按其情節,得依行政罰法第八條但書規定,免除
其處罰者,自得免予處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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