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
業組別區分如下:
一、季節性專業組: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並分為下列四組:
    (一)中南印度洋組。
    (二)西南印度洋組。
    (三)太平洋組。
    (四)漁獲返國銷售組:需將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南方黑鮪運返
          國內銷售。
二、混獲組: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
〔立法理由〕
一、鑒於澳洲東南之太平洋海域南方黑鮪資源豐富,為妥善利用資源,爰
    修正第一款,除原季節性專業組中三個組別外,增訂太平洋組,提高
    我國漁船利用太平洋南方黑鮪資源之機會;現行第一款第三目移到第
    四目,文字未修正。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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