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輸入人應於牛隻到達港、站時,檢附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
書正本及相關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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