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
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
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
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
動物於運送途中因緊急事故發生危難,運送人員應將動物移至安全處,並
給予適當之處置,必要時聯繫事發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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