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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應由專人集中飼養管理。 其他動物與應施檢疫物合併飼養者,應一併納入觀察。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爰修正檢疫 物為應施檢疫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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