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收費時數以同一日屠宰場登記證書所載同一屠宰線為計算基準,並應依下
列規定認定之:
一、實際檢查時數較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長者,其實際檢查時數超過規
    定時數之部分為收費時數。
二、實際檢查時數較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短者,且未依屠宰衛生檢查規
    則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事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者,其申請
    預定屠宰作業時間超過規定時數之部分為收費時數。
三、申請數個屠宰衛生檢查時段者,其各時段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加總
    後,超過規定時數之部分為收費時數。但各時段之實際檢查時數超過
    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者,應將實際檢查時數與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
    間之差額併予列計加總後,超過規定時數之部分為收費時數。
四、休息時間以分鐘為計算單位,於各屠宰衛生檢查時段八分之一範圍內
    ,不算入收費時數。
家畜屠宰場申請緊急屠宰衛生檢查者,依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為收費時
數,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屠宰衛生檢查時段變更之程序,業於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三條
    之二第二項明定,爰予以刪除。
三、明定收費時數之計算方式,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且分四款規定,其說
    明如下:
    (一)明定實際檢查時數較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長者,其收費時數
          之認定,爰列為第一款。
    (二)屠檢人員之調派依屠宰場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長短增派屠檢
          人力,如屠宰場實際檢查時數較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短,且
          未依規定事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者,其申請預定屠宰
          作業時間超過規定時數部分為收費時數,爰將現行條文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移列第二款,並酌修文字。
    (三)明定同一日同一屠宰線如申請數個屠宰時段,其收費時數計算
          方式,各時段計算時數應視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及實際檢查
          時數何者較長,取其長者加總各時段時數後,超過規定時數之
          部分為收費時數,爰列為第三款。
    (四)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
          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爰於各屠宰衛生檢查時段八分之一範圍
          內,不算入收費時數,爰列為第四款。
三、家畜屠宰場申請緊急屠宰衛生檢查者,係為一般屠宰衛生檢查額外之
    檢查服務,且緊急屠宰應隨時待命,為避免失其緊急屠宰目的,其收
    費時數應以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計之,爰無休息時間規定之適用,
    且不適用一般屠宰衛生檢查關於規定時數內不予收費及以同一日屠宰
    場登記證書所載同一屠宰線為計算基準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