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
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一、縣(市)、鄉(鎮、市、區)、地區農會為縣(市)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各級農會為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全國農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
〔立法理由〕
省農會已併入全國農會,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之省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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