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
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
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如附表二)
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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