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廠礦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業主商定留用之工人外,其他工人應依本辦
  法規定資遣;其留用工人之工作年資應由新業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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