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52
人,瀏覽人次:
91544004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廠礦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業主商定留用之工人外,其他工人應依本辦 法規定資遣;其留用工人之工作年資應由新業主繼續予以承認。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