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遴聘之裁決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
聘:
一、不具第三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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