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員擔任技術
  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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