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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員擔任技術 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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