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副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
    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
    ,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
    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
    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
    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
    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
      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
      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立法理由〕
一、配合現行法制體例,第一項序文酌修文字。
二、考量取得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資格者,其技
    術已具一定水準,其技能內涵得視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爰修正第一
    款規定。
三、修正第二款有關增納國際技能競賽國手資格理由同第一款,並考量現
    行第二款是指職業訓練師之應聘職類,尚無辦理乙級技能檢定時,始
    得依專業技術工作年資為依據,惟現行所有職業訓練師之應聘職類,
    均已有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已無第二款所提情形,爰刪除但書尚未
    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之規定。
四、修正第三款有關增納國際技能競賽國手資格之理由同第一款。
五、配合各款體例,爰修正第四款規定。
六、為延攬專門技術研究人才投入教學工作,增加博士學歷資格,爰增訂
    第五款規定。
七、考量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者,其技能內涵
    業受國際認可,得視同甲級技能檢定證照,輔以七年工作年資,足堪
    勝任副訓練師,爰增訂第六款規定。
八、修正第七款由現行第五款移列。
九、考量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增加教師證資格,爰增訂第八
    款規定。
十、為延攬優秀資深專業技術人才,爰增訂第九款規定。
十一、修正第十款由現行第七款移列,並酌修文字。
十二、修正第十一款由現行第八款移列,其內容為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
      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
      明。
十三、修正第十二款由現行第六款移列,其內容為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
      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國際技
      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前三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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