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分為下列三級:
  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為第一級。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二級。
  三、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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