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412
人,瀏覽人次:
94392039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分為下列三級: 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為第一級。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二級。 三、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為第三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