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聘任之職業訓練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應聘職類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
二、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政府尚未辦理該應聘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者:
    (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該職類相關
          工作年資一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非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該職類相
          關工作年資三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且從事該職類相關工作年資五年以上。
    (四)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年資六年以上。
四、在應聘職類上有特殊表現,具相關教學或工作經驗累計達六年以上者
    。
〔立法理由〕
為明確身心障礙職業訓練機構聘任之職業訓練員資格,酌修第三款第一目
至第三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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