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事項如下:
  一、訓練需求之調查分析。
  二、訓練職類與課程之規劃、師資教材設備之設置及開發。
  三、訓練課程之執行。
  四、學員招生錄取作業、訓練期間及結訓後就業或轉業之輔導。
  五、達成訓練效益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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