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七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一個
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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