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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監督會應定期對稽核認證團體進行作業成效之評鑑及考核,其結果得提供 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選稽核認證團體評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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