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並協調由相關機關
(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之辦公空間或租金減免,以利金
融科技創新者創新研發。
〔立法理由〕
鑑於產業透過聚落學習、競爭與合作、擴散與外溢等機制,能有效促進創
新表現,又考量發展金融科技業務可能有技術、創新經營模式,但缺乏足
夠之營運資金與資源,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
實體聚落,並協調由相關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之
辦公空間或租金減免,以利金融科技創新者創新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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