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簡易型分行經理人應具備有效經營金融機構之能力,除應符合銀行負責
  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四年
      以上,成續優良者。
  二、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金融經營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金融機構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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