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依呆帳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提足準備,且無
累積虧損及當年無虧損者,得補助其理事、監事國內、外考察研習經費,
每人每一年度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國考察研習國外金融業務,應事先擬訂國外考察
研習計畫,專案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本條文自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核定發布迄今,未曾修正。考量二十多年來
國內物價及基本工資均有相當調漲,為符合實際需要,爰提高理事、監事
國內、外考察研習經費補助上限,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限額,由新臺幣
八萬元提高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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