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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所發行股份之面值總額以實收股 金總額為限,其股東權益超過實收股金部分應轉列為銀行之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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