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
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
        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
        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
        匯款行。
  (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
        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
        回匯款行。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
        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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