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務紛爭調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爭議事件之調處由本會業務企劃組受理,承辦人受理調處之申請,應先妥
為調查處理後,檢具申請書、處理過程與結果紀錄及蒐集之相關資料,提
報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
本會得視案件需要,安排當事人到會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調處,由本會業
務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一位業務發展委員會委員為調處委員主持,必
要時得邀請學者、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參與,提供專業意見協助
處理。
本辦法所稱調處人員係指調處委員、協助處理之專業人士及經辦調處事務
之會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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