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督導人員及管理人員申請審定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項目者,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如下:
  一、以參加信託業務相關課程提出申請者,檢附參加課程之結業證書。
  二、以教授信託相關課程提出申請者,檢附學校或機構出具之授課證明
      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以參加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申請,檢附其參加測驗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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