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人員及管理人員申請審定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項目者,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如下: 一、以參加信託業務相關課程提出申請者,檢附參加課程之結業證書。 二、以教授信託相關課程提出申請者,檢附學校或機構出具之授課證明 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以參加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申請,檢附其參加測驗之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