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
件之一:
一、經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業務
    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
    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
    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
    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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