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後,不得為之。
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
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期貨信託基金,如為國外募集投資於國內或為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外
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
現貨商品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增列期貨信託基金得採申報生效制,以
簡化期貨信託基金審核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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