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就境
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遞、散布或
宣傳: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廣告、投資說明書、傳單等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
四、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等。
五、自動電話系統、網頁、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播方式。
六、新聞稿。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本規範所稱「銷售文件」,係指向投資人交付之投資人須知、公開說明
書中譯本或併同上開文件所提供之其它有關資料,其內容載有申購基金
之概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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