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進行專案檢查,得限期要求會員提出檢討報告。該報告應敘明下
  列事項,由會員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並
  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發生第三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及其影響評估。
  二、相關人員有無違反法令及其責任。
  三、財務狀況、帳簿文件及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四、改善解決方案。
  五、其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指定之事項。
  會員依前項第四款所提改善解決方案,應依本公會規定期限,定期報告
  執行進度;本公會得視執行成效要求會員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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