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公會對會員專案檢查之處理及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得派員進行專案檢查及輔導:
  一、經依本公會會員查察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查察作業辦法)對會員進
      行查察,發現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
      突發事件者。
  二、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
  三、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四、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
  五、違反法令或本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其他章則、辦法,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本公會處分仍未改善者。
  六、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示辦理者。

  本公會檢查人員赴受檢會員公司執行專案檢查與輔導,應提示本公會核
  發之證明文件。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嚴謹認真之態度,並負保密
  之義務。

  本公會進行專案檢查,得限期要求會員提出檢討報告。該報告應敘明下
  列事項,由會員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並
  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發生第三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及其影響評估。
  二、相關人員有無違反法令及其責任。
  三、財務狀況、帳簿文件及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四、改善解決方案。
  五、其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指定之事項。
  會員依前項第四款所提改善解決方案,應依本公會規定期限,定期報告
  執行進度;本公會得視執行成效要求會員檢討改進。

  本公會進行專案檢查時,除應就第三條所生情事及前條之檢討報告內容
  詳為查證外,並得依會員經董事會承認之內部控制制度全面檢查。

  本公會對會員進行專案檢查及輔導,得選任不具利害關係之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熟諳期貨業務者,協助檢查、輔導及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檢查、輔導所生之費用,悉由該會員負擔。

  本公會對會員專案檢查後,得為下列處置:
  一、協助業務缺失之改善與輔導。
  二、違反本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其他章則、辦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
  三、違反法令者,即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會員就本公會對其所為之處置,如認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敘明理由向本
  公會申覆。

  本公會專案檢查後,得對會員進行下列輔導:
  一、請會員就其業務缺失,訂定改善或解決方案,函報本公會備查,並
      定期報告執行進度。
  二、視會員執行成效,隨時要求其檢討策劃改進。
  三、就會員之執行成效,於必要時邀集會員負責人及相關主管溝通改進
      措施。
  四、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就本公會之專案檢查與輔導,不得規避或拒絕
  。
  前項所稱規避或拒絕,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進行專案檢查或輔導時,故意製造事端,或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如事前可得預見而任其發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
      導致檢查工作難以順利進行者。
  二、經本公會函請會員提示相關帳冊、憑證及資料,逾期未提示者。

  本公會依本辦法所為之專案檢查及輔導及其他處置,不得視為承受會員
  對其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債務或其他義務。
  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於本公會為專案檢查及輔導時,就其職務上之
  一切行為仍應自行負責,不得藉此規避卸責。
  會員應將前兩項規定詳為告知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有任何足
  致誤解之言行。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依本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
  理。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