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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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對會員專案檢查之處理及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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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得派員進行專案檢查及輔導:
一、經依本公會會員查察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查察作業辦法)對會員進
行查察,發現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
突發事件者。
二、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
三、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四、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
五、違反法令或本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其他章則、辦法,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本公會處分仍未改善者。
六、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示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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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檢查人員赴受檢會員公司執行專案檢查與輔導,應提示本公會核
發之證明文件。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嚴謹認真之態度,並負保密
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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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進行專案檢查,得限期要求會員提出檢討報告。該報告應敘明下
列事項,由會員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並
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發生第三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及其影響評估。
二、相關人員有無違反法令及其責任。
三、財務狀況、帳簿文件及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四、改善解決方案。
五、其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指定之事項。
會員依前項第四款所提改善解決方案,應依本公會規定期限,定期報告
執行進度;本公會得視執行成效要求會員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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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進行專案檢查時,除應就第三條所生情事及前條之檢討報告內容
詳為查證外,並得依會員經董事會承認之內部控制制度全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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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對會員進行專案檢查及輔導,得選任不具利害關係之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熟諳期貨業務者,協助檢查、輔導及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檢查、輔導所生之費用,悉由該會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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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對會員專案檢查後,得為下列處置:
一、協助業務缺失之改善與輔導。
二、違反本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其他章則、辦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
三、違反法令者,即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會員就本公會對其所為之處置,如認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敘明理由向本
公會申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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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專案檢查後,得對會員進行下列輔導:
一、請會員就其業務缺失,訂定改善或解決方案,函報本公會備查,並
定期報告執行進度。
二、視會員執行成效,隨時要求其檢討策劃改進。
三、就會員之執行成效,於必要時邀集會員負責人及相關主管溝通改進
措施。
四、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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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就本公會之專案檢查與輔導,不得規避或拒絕
。
前項所稱規避或拒絕,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進行專案檢查或輔導時,故意製造事端,或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
,如事前可得預見而任其發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
導致檢查工作難以順利進行者。
二、經本公會函請會員提示相關帳冊、憑證及資料,逾期未提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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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依本辦法所為之專案檢查及輔導及其他處置,不得視為承受會員
對其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債務或其他義務。
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於本公會為專案檢查及輔導時,就其職務上之
一切行為仍應自行負責,不得藉此規避卸責。
會員應將前兩項規定詳為告知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有任何足
致誤解之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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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依本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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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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