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員辦理期貨交易人領取抵繳之有價證券,應於規定時間辦理其申
請,經確認期貨交易人帳戶權益數逾其所需保證金後,期貨交易人依第三
條約定僅作為抵繳本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由期
交所抵繳專戶直接撥入期貨交易人約定劃撥帳戶;依第三條約定同意由期
貨商、期交所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期交所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
本公會會員應以同種類有價證券交付期貨交易人,若期貨交易人所繳有價
證券已撥入期交所抵繳專戶,則由期交所抵繳專戶撥入本公會會員抵繳專
戶後,由本公會會員抵繳專戶再撥入期貨交易人約定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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