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據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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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除依期貨交易法暨
其相關法令、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期貨商、
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及其他規章者外,應依本規則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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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事先與期貨交易
人簽訂受託契約或約定書(範本如附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繳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期貨交易人,其稅負及
相關費用由期貨交易人負擔。
二、本公會會員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以下列方式之一抵繳有價證券:
(一)僅用於抵繳期貨交易人本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
保證金。
(二)取得期貨交易人同意書,同意由期貨商、期交所結算會員運用
,得抵繳期交所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並同意期交所於結
算會員違約時,得處分該有價證券。
三、依期交所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規定之
抵繳有價證券繳交、領取及處分等事項。
四、辦理抵繳保證金之抵繳比例、有價證券範圍、折扣比率、評價價值計
算及上限總額。
本公會會員辦理前項簽署作業時,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就前項各款規定
之所載事項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後,並經由期貨交易人於受託契約或約
定書簽署已獲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之聲明。
本公會會員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說明第一項之內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相關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二、點選進入相關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
當閱讀該完整內容為依據。
三、本公會會員收到期貨交易人以自然人憑證簽章功能或電子憑證下載驗
證機制線上簽署,或列印上述相關資料簽章後,以電子方式上傳或通
訊寄回後,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受託契約或約定書
副本予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人應以同方式確認回傳後始生效。
〔立法理由〕 一、增訂約定書參考範本。
二、參考期交所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第四
條及第四條之一,增訂(一)約定書應載明事項,包括抵繳有價證券
繳交、領取、處分、抵繳比例、有價證券範圍、折扣比率、評價價值
計算及上限總額;(二)約定書除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外,應由登記合
格之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進行說明之程序;(三)依據本公會中期商
字1040002801號函,本約定書得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
,爰新增以電子化方式辦理說明約定書內容之程序。
三、為提醒交易人注意有關抵繳比例、有價證券範圍、折扣比率、評價價
值計算及上限總額等重要約定事項,約定書範本第二條應以「顯著方
式標示」,例如放大、加粗體、加底線之顯著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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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依前條約定僅作為
抵繳期貨交易人本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應由期
貨交易人將有價證券撥入期交所之抵繳專戶;依前條約定同意由期貨商、
期交所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期交所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應由期
貨交易人將有價證券撥入本公會會員之抵繳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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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辦理期貨交易人領取抵繳之有價證券,應於規定時間辦理其申
請,經確認期貨交易人帳戶權益數逾其所需保證金後,期貨交易人依第三
條約定僅作為抵繳本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由期
交所抵繳專戶直接撥入期貨交易人約定劃撥帳戶;依第三條約定同意由期
貨商、期交所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期交所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
本公會會員應以同種類有價證券交付期貨交易人,若期貨交易人所繳有價
證券已撥入期交所抵繳專戶,則由期交所抵繳專戶撥入本公會會員抵繳專
戶後,由本公會會員抵繳專戶再撥入期貨交易人約定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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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辦理期貨交易人以抵繳之有價證券作為期交所實物交割期貨交
易契約到期履約交割者,應先確認該期貨交易人帳戶權益數逾其所需保證
金後,始得向期交所申報,因辦理到期履約交割所孳生之手續費、稅負及
相關費用由期貨交易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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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依其與期貨交易人受託契約約定,代為沖銷期貨交易人之全部
部位後,期貨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為負數時,本公會會員應立即通知期貨
交易人於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補足;倘期貨交易人未於限期內補足者,本
公會會員得逕向期交所申請領取該期貨交易人繳存於期交所抵繳專戶之抵
繳證券,或逕自本公會會員抵繳專戶領取該期貨交易人繳存之抵繳證券,
並依本規則規定處分。
本公會會員依前項規定向期交所申請領取或逕自領取其抵繳專戶之抵繳證
券,其數量與價值,以補足期貨交易人帳戶權益數負數之必要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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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應依規定於證券商或清算銀行開設處分專戶,將前條領取之抵
繳證券逕行撥入其處分專戶,並自撥入其處分專戶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處分
完畢,處分後所得款項扣除因處分所孳生之手續費、稅負等相關費用後之
餘額,計入該期貨交易人之帳戶權益數;如處分後該期貨交易人帳戶權益
數為負數或無法處分時,應即依規定向期交所申報期貨交易人違約,並得
繼續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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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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