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對交易人採行SPAN,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 以下簡稱期交所)以策略基礎制度計算之原始保證金數額向期貨交易人收 足,始得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對交易人收取之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數 額不得低於以SPAN計算之原始保證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