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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交割之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交割後作業:保管機構於交割當日,不論是否完成交割,均應以經有權 人員簽章之書面、傳真或電子傳輸方式回報期貨信託事業,是項書面通 知並應依序歸檔,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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