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櫃檯買賣業務委員會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3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櫃檯買賣組織就具有理監事資格之代表中
選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理事長就當選委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出席理事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聘任之。
委員缺額時依前項規定程序提名遞補之,並均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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