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 ,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 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之。
本會設承銷業務、自營業務、經紀業務、研究發展、紀律、財務、教育訓 練、國際關係等委員會,從事證券市場之研究改進或建議事項。必要時, 並得設置其他委員會。前項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 預算,其組織規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