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櫃檯買賣業務委員會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3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
  ,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
  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之。
2.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88年7月31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會設承銷業務、自營業務、經紀業務、研究發展、紀律、財務、教育訓
練、國際關係等委員會,從事證券市場之研究改進或建議事項。必要時,
並得設置其他委員會。前項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
預算,其組織規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