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市者應開立造市帳戶,執行造市業務,並不得以該帳戶從事非其造市 契約之交易。 特定法人機構擔任造市者,應於執行造市業務五個營業日前,向本公司 申報造市帳戶(格式如附表五),該造市帳戶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五日 向本公司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