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造市者應開立造市帳戶,執行造市業務,並不得以該帳戶從事非其造市
  契約之交易。
  特定法人機構擔任造市者,應於執行造市業務五個營業日前,向本公司
  申報造市帳戶(格式如附表五),該造市帳戶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五日
  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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