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運用基金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時,應維持業務
之獨立性及機密性。
經理人運用基金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時應遵守法規、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約定。
經理人應遵循事業所建立運用基金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進行投資及交
易時,應依據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
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之程序。
〔立法理由〕 一、依經理守則第八點及第九點第(三)款第 1目與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五十一條之
意旨,事業應確保經理人運用基金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進行投資
及交易時之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性,爰明訂第一項。
二、參考經理守則第十一點第(一)款第 1目,基金管理業務之相關執行
應遵守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發行計劃、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
限制與規定之意旨,爰明訂第二項。
三、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事
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
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
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爰明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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